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 市县动态

惠州市建立执行信用奖惩机制——广东省首批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典型案例系列之三

信息来源:信用建设处 时间:2023-06-01 10:09:20
字体: [大] [中] [小]

  编者按:根据省委深改委重点改革工作部署,惠州市、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深圳市前海合作区等地区开展了省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第一批),探索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可行路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地区围绕试点任务,积极探索信用建设新模式、新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扩大试点经验的影响力,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地区梳理总结了相关试点经验,形成了系列典型案例,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

  一、主要做法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三大工作机制,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健全执行信用奖惩体系和修复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增强当事人诚信意识。

  二、创新亮点

  一是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惠州市全市法院将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定期公示。具体激励措施包括在当事人有需要时提供自动履行情况说明;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一年内提起诉讼保全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享受惠州市守信激励服务实体经济中“信易办”等相关激励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节约了司法资源,是“执源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权威。

  二是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符合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对于符合信用惩戒条件但有意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法院经审查可暂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障碍。

  三是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人民法院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或已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帮助其尽快履行义务。

  三、实施成效

  执行信用奖惩体系运行以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促成130多宗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督促1900多宗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履行完毕,履行金额达2亿多元,并认定了首批“诚信履行名单”130人。如,2022年,黄女士因欠付理赔款3万多元及利息,被某保险公司向惠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立案申请后,法院主动联系黄女士,引导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黄女士主动还清欠款后,收到法院出具的《自动履行证明》,有利于帮助其办理行政审批、申请融资授信等,促使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提高。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