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
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财综字〔199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审计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精神,开展清理全国各种基金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基金(附加、收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是历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共计21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即时废止。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决定》的要求,督促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坚决取消,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附件:
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
项目名称 | 征收依据 | |
1 | 人口发展基金 | 京平政发(95)31号 |
2 | 开发基金 | 京平政发(95)231号 |
3 | 地方道路建设基金 | 冀滦政字(90)105号 |
4 | 暂住人口管理基金 | 冀石市政府令57号 |
5 | 集体事业建设基金 | 冀石市长政(84)17号 |
6 |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 冀石市西政(90)1号 |
7 | 农业发展基金 | 冀石市井政(88)1号 |
8 | 工业发展基金 | 冀石市井政(88)95号 |
9 | 科学发展基金 | 冀石市井政(89)10号 |
10 | 公益金 | 冀石市郊政办(88)3号 |
11 | 客运发展基金 | 冀唐政办(92)4号 |
12 | 技校发展基金 | 冀唐劳培字(94)8号 |
13 | 道路运输发展基金 | 冀唐交字(93)19号 |
14 | 教育基金 | 冀各地政府批准 |
15 | 电建资金 | 冀乐亭乐政字(93)6号 |
16 | 供热价格调节基金 | 冀保定市政(92)94号 |
17 | 地下水养蓄基金 | 冀保定市政(93)17号 |
18 | 商业网点基金 | 冀石市政办(95)15号 |
19 | 公路建设基金 | 冀各地政府批准 |
20 | 地方道路养路建设费 | 冀鹿政(94)27号 |
21 | 道路建勤费 | 冀各地政府批准 |
22 | 道路维修费 | 冀辛政(94)43号 |
23 | 水厂建设基金 | 冀邢府(93)55号 |
24 | 供水增容费 | 冀邢府(93)8号 |
25 | 教育事业发展基金 | 冀邢政(95)25号 |
26 | 超计划用水附加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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