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县物价局:
你厅报来《关于上报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方案的请示》��粤国土(利用)函〔2001〕426号��悉。经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只有依法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在向委托人或申请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时,才可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管理,请通知各级土地交易机构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市(地级)土地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五、本收费方案为试行方案,试行一年。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附表: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试行)表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计算方法 | 说明 | |
土地使用权交服务费 | 招投标服务 | 中标价100万元以下部分 | 1% | 实地勘查、刊登招标拍卖公告、制作招标拍卖文件、提供招标拍卖指导、提供地块背景资料、评估地价、拟订招标拍卖底价方案、组织评标或召开拍卖会等。 | 收费标准分段累加计算,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自负担一半。 |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要求现场公证的,公证费按规定另收,由委托方和受让方各负担一半。2、已收取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服务费或挂牌服务费的,不再收取转让服务手续费。3、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
中标价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0.80% | |||||
中标价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 0.60% | |||||
中标价1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 | 0.30% | |||||
中标价3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0.20% | |||||
中标价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0.05% | |||||
中标价1亿元以上部分 | 不收费 | |||||
挂牌交易服务 | 宗 | 1000元 | 实地勘查测量,提供地块背景资料,拟定交易底价方案,提供交易信息、咨询、合同文本,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 ||
转让或租赁服务 | 宗 | 600元 | 提供转让(租赁)信息及咨询、审核转让(租赁)条件、提供转让(租赁)合同文本及表格、审核转让价格、办理交易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等。 | 由交易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 ||
抵押服务 | 宗 | 500元 | 提供抵押指导、审核抵押条件、提供抵押合同文本及表格、办理抵押鉴证、代办有关土地登记手续费。 | 由抵押人一方负责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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