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对基础教育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委联合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实施《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通知》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
建设教育强国,基点在基础教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借鉴部分省市经验做法,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思路和考虑
一是坚持基础教育公益属性与分类管理。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不同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同类型,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管理政策。
二是维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通知》整体上延续了粤发改规〔2018〕14号文的相关规定,对部分政策作进一步细化规范,保持政策的稳定性。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注重实效相结合。《通知》聚焦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领域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强的政策措施。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收费项目和政府定价范围。《通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区分公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和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明确定价权限和审批程序。《通知》明确除省属中学外,其余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属地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全省统一的目录管理,各地可在省规定目录内结合实际确定当地项目清单,其中由市场决定价格的项目,可由学校据实收取。
三是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港澳台侨及国际学生的收费管理政策。《通知》明确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市场调节价。新增明确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海外华侨学生以及国际学生的收费政策。
四是规范收费行为。《通知》规定各地不得将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在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明确学校收费、退费的相关原则,提升政策的清晰度和可操作性。
五是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费调整机制。《通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周期、调整程序等,维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
六是从严加强收费行为监管。《通知》督促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将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纳入学校信用记录,并进行失信惩戒等,切实防止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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