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界定了政府民生兜底保障的范围和程度,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2023年8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落实国家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等21个部门编制起草我省2023年版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省2023年版标准对标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聚焦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以及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七有两保障”)等九个领域,设置了22大类、81个项目。每个项目均做到“五明确”,即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和负责单位。
三、重点原则
省2023年版标准编制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对标国家,全力落实。与国家标准进行充分衔接,确保国家明确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在我省全覆盖、无遗漏、全落实。本次国家新版标准涉及调整的服务项目,我省新版标准均同步对标调整。
二是坚持兜底,尽力而为。牢牢把握基本民生需求,注重厘清政府和市场、基本和非基本的边界,统筹考虑各类群体需求,力争在覆盖范围上“应保尽保”。按照均等化要求,81个项目中完全不限户籍提供的占比达70%,走在全国前列。
三是结合实际,量力而行。综合考虑全省不同区域发展差异和财政承受能力,省2023年版标准延续2021年版标准水平。经省财政厅综合评估,对照国家标准调整及规范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支出责任等带来的增支,对各级财政运行的影响可控。
四、调整情况
对标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2023年版标准对比2021年版标准涉及调整服务项目共66项。
一是新增服务项目1项。落实国家新版标准,新增“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服务”,主要为准备怀孕的农村生育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增补叶酸,并提供健康指导、追踪随访等服务。
二是修改完善项目65项。其中,涉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负责单位修改的项目分别有21项、36项、49项、7项和5项。
五、组织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将牵头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相关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各行业领域现有标准规范,推动标准水平动态有序调整,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各地要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已制订实施省级以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城市,要对照省级2023年版标准,抓紧开展相应调整,于2024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鼓励各地各部门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数字化、投入多元化和区域共建共享等方面开展创新,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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