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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

信息来源:投资处 时间:2008-06-16 1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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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资〔2008502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请定期报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813号)转你们,并就建立我省报送制度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拟建项目,在符合国办发〔200764号文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八项条件”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将项目信息按月报送我委。 

二、报送时间

2008年开始,每月5日之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将本地区上个月符合前述条件的项目信息报送我委,其中每年12月的项目信息于35日前集中报送。

2008年首次报送项目信息的时间定为65日之前。对于 2007年年底前属于报送范围、尚未开工的拟建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要在今年65日前随20081-5月的项目信息一并报送我委。

三、报送方式

报送信息包括文字报告、项目信息报表和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信息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拟建项目信息报送软件”。项目信息电子数据报送地址为jw_fs@gd.gov.cn

报送软件及填报说明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门户网站 (www. ndrc.gov.cn)下载专区下载。

 四、相关要求

(一)由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牵头,会同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建立本地区的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的优势,确保新开工项目信息互通制度高效、顺畅运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牵头研究建立发展改革、统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之间项目办理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化系统,确保项目信息准确、快捷。向社会公告制度由各地以上市自行制定,公告的形式一并自行确定。公告的内容应不少于向我委报送的项目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请将负责人和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于530日前报送我委。

(四)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向我委报送项目信息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新开工项目信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做好本地区的投资调控和管理工作。我委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丰硕 电话: (020)83133178 传真:8313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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