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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3-07 08: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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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1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民政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
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发改价格[2010]303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根据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措施的分工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我们对中央各部门所管理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收费情况进行了审核,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社团部分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二、各有关部门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团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各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以及提供垄断性服务,需实施收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附件: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附件: 
    取消和停止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取消的社团收费项目
    (一)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二)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三)有关社团开展培训活动收取的学分证书费。
    (四)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收取的企业资质评定费
    (五)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收取的资格认证费
    (六)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服务费
    (七)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收取的全国通信行业用户满意企业评审费
    (八)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收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生产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管理费 
    (九)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收取的工程企业资质年检费
    (十)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收取的公路工程工法评审费
    (十一)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收取的监理复查注册费
    (十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控股公司管理费

    抄 送: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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