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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7-07 08: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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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南方监管局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五日      粤价〔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电监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发改价格〔2010〕978号文的规定,结合我省已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电价秩序
    各地各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电价政策,不得擅自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得以直购电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一)钢铁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4元和0.1元;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上述钢铁、水泥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均取消峰谷电价政策。
    (二)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和锌冶炼6个行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加价0.3元和0.1元。
    (三)我省已公布的高耗能行业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全省高耗能行业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电网企业要根据公布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上述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在70%到一倍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超过限额标准在30%到70%之间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超过限额标准不到30%的,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
    四、加强监督检查
    省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和南方电监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其他不按规定执行电价政策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1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决定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
    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其中,两者价差在每千瓦时5分钱以内的,自2010年6月1日起调整到位;价差大于5分钱的,自2010年6月1日起,每年取消5分钱优惠,直至达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上述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辽宁抚顺铝厂、山东铝厂、福建南平铝厂和浙江华东铝业公司电价优惠,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取消电解铝等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550号)确定的原则取消,具体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取消上述电价优惠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疏导电价矛盾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二、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力监管等部门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包括多晶硅)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月10日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
    三、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差别电价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四、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在2010年6月底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按企业和产品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整顿电价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对发电企业规定电量基数,降低基数外电量上网电价;不得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电网企业不得以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名义,强迫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不得违反规定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跨省、跨区域交易情况的监管,将电网企业购外省电价低于本省平均购电价的部分,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六、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督促所属电网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地执行差别电价情况和对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国务院。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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