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业务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0-06-25 09:37:35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粤价〔2010〕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按照粤价〔2009〕238号文规定执行,严禁自立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二○一○年六月一日    发改价格[201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发生伤害在校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恶性案件,各地按要求加强了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但是,个别地方学校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电子识别卡费”、“门卡费”、“保安费”等名目的费用,引起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严肃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出台收费政策。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是各级政府及学校应履行的职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不得违规审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二、全面清理教育收费文件。各地要对已出台的教育收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废止,违规收取的费用要全额退还学生家长。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