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业务通知

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能源办综合处 时间:2009-12-01 16:30:00
字体: [大] [中] [小]

粤财工[2009]438号

河源、东莞、佛山、汕头市财政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通知》要求,督促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的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招标等工作。

  二、请各地于2009年11月26日前将申请2009财政补助资金的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办综合处),逾期不再受理。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王远林,电话:83170273,电子邮件:cztgmc@163.com

  省科技厅:黄 攀,电话:83163635,电话邮件:huangp@gdstc.gov.cn

  省发展改革委:郭慧,电话/传真:83784011,电子邮件:guohuipg@yahoo.com.cn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技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建[2009]71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国家电网公司: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已确定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项目,计划在2-3年时间内实施完成。为加快示范工程建设,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要求,现就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督促项目业主单位抓紧做好项目立项、审批、环评等各项工作。如项目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严格招标程序,做好招标工作。

  (一)项目业主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项目比较集中的地区,可由地方统一组织招标。

  (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三)招标条款不得含有要求使用本地产品等地方保护内容。

  (四)光伏系统集成商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对外采购也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如选用本企业或关联企业提供的集成服务或关键设备,需在符合《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基础上,按成本核算投资。财政部对其补贴标准另行核定。

  三、示范项目要加快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同时,要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尤其是对造价偏高、系统集成商或设备供应商作为业主单位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在工业区、产业园连片开发建设的项目,要集中实施,统一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必须配置数据采集系统和远程通讯系统,实行集中、实时监控。

  五、项目完工后,业主单位要抓紧进行项目竣工决算,财政部将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据实清算补助资金。

  六、申请2009年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立项、用地许可、项目审批、关键设备招标、资本金筹措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及时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中标协议、购销合同、项目审批文件、关键设备检测认证报告、同意接入电网意见等相关材料。各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汇总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项目装订成册,于2009年11月30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1、金太阳示范工程基本要求

  附件:2、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目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