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粤价函[2007]279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州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按国家要求对列入国家和广东省定价目录药品2006年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产销数量、销售收入、出厂价格等)进行填报,具体填报内容见发改办价格〔2007〕1133号文的附件二至六。填报结果的纸质和电子版材料请于6月底前按要求报送,其中属国家定价的药品调查结果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和省物价局,属广东省定价药品的调查结果只报送省物价局。
二、请广州医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将本公司经营品种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定价药品的购销价格和零售价格分别填报,并及时上报,报送的时间和要求同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可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网站(ypjgpszx.ndrc.gov.cn)下载或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gddrc.gov.cn)查询粤价〔2005〕166号文;广东省定价药品调查品种目录可登录广东价格信息网查询粤价〔2006〕94号文。
四、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直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或省物价局联系。上报省物价局的纸质材料请寄广东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地址:广州市应元路5号,邮政编码:510040。电子材料请发送到电子邮箱yhp16338@163.com。联系人:陈楚炎、叶晓俊、杨慧萍,联系电话:020-83134136、83134603,传真:020-83134177。
五、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的调查,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国家布置的任务。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填报的,省物价局将进行督促检查;对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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