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粤价[2007]74号
各市、县(区) 、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新调整进入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市场情况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在我局重新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或我局原已制定公布价格的,暂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应于5月20日前向我局申报价格。
二、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在国家制定公布正式价格前,可暂按我局原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向我局申报临时零售价格。
三、列入政府定价范围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通过“广东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系统”申报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其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精神,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转换情况,现就有关品种定价权限调整如下:
附表一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并报我委备案;地方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附表二所列品种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已转为非处方药的中西药品,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调整进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正式价格前,我委曾经公布过价格的,可暂按我委公布价格执行;我委及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未公布过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4月15日开始执行。
附表:一、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
二、调整进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
附表一
调整进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的部分品种目录
一、西药部分 | |||
序号 |
定价目录序号 |
药品通用名称 |
剂型 |
1 |
51 |
氯霉素 | 滴耳液 |
2 |
51 |
氯霉素 | 滴眼液 |
3 |
165 |
吲哚美辛 | 栓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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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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