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7]22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粤价[2007]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696号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将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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