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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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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粤价[2007]20号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7]2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76号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适当降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收取标准,800公里以下航段由每位旅客60元降低到5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由每位旅客100元降低到80元。以上标准自2007年1月21日起执行,以出票时间为准。
    二、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继续免收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继续实行减半收取,即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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