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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7-01-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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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粤价[2006]28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近期,我省各地液化石油气价格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各地物价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安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管理。各地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政策,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的价格跟踪管理。要立即对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的进货渠道、供需状况、库存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预测液化石油气价格等变化趋势,做好应对措施。

  液化石油气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要按规定实行严格的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地区,要制定价格过快上涨应急方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即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

  二、加大液化石油气价格监测力度。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和供应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价格变化,严格按照广东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价格监测数据,准确把握价格走势,充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职能,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汇报。对于出现价格异动、供应紧张等情况严重的,要专题专报。

  三、开展市场价格检查与巡查。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企业近1个月来的价格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同时要加强市场巡查。检查重点:

  (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检查经营者是否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指导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地区,检查经营者是否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正面的新闻舆论引导。要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引导,通过及时发布价格信息、供求信息和价格走势预测报告等,形成正面的主流舆论引导,消除群众的疑虑,稳定社会秩序。

  请各地于2006年12月26日前将调查、贯彻落实等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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