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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7-01-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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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
二○○七年一月四日     粤价[2007]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中石化广州分公司、茂名分公司,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425号)转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内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90号汽油保持1�U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突破。我局《关于调整我省液化石油气临时出厂价格的通知》(粤价〔2006〕60号)自2007年1月5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按我局《关于加强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监管的通知》(粤价〔2006〕286号)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稳定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紧急通知
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改电[2006]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期,分省(市、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上涨。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各地要加强液化气价格监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液化气的生产、调运工作,保证市场供应。液化气销售价格纳入政府管理的地区,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区,要制定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临时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 2924号)要求,认真组织力量,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稳定。我委将组织对部分重点液化气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检查,保证液化气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液化气有关价格政策规定,按照与汽油出厂价的合理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突破。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证市场供应。同时,要组织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认真进行自查,并于2007年1月22日前,将2006年1月1日以来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情况,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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