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6]2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停止以管道燃气初装费、增容费、开户费等名目收取的费用。今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用户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此类费用。
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今后按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核定。对原已缴交初装费的用户可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适当气价优惠,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应采取价格优惠或补贴措施。
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选择一次性或数次缴交容量气价的,其方案应举行价格听证会,经过充分论证后才能实施。
三、燃气企业维护、更新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合理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四、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封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各地可根据气源成本多变的特点,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气源成本变化联动调整的方案举行听证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各地应加强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强化对气价的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增强气价调控能力。
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地必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各项政策顺利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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