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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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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纠风办、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6]2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开展了多次的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教育收费行为逐步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有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教育乱收费现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仍然艰巨。各地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收费,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克服松懈思想,集中力量,排除干扰,扎实有效地做好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
    二、合理部署,认真负责。此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要尽量避免重复检查。我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同级检查为主,结合下查一级和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对部分中央驻粤和省属高校进行直接检查,并选择部分城市重点中学进行重点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省有关部门拟组成联合督导组,对部分地区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
    三、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我省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时限和内容等要求进行。各地要在创新检查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重点范围和内容实施检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改制学校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和公办名校择校生收费,以及有关单位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四、做好总结,及时反馈。此次检查工作从10月下旬开始至12月上旬结束,其中10月下旬为自查自纠阶段,11月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上旬为处理总结阶段。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务必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统计报表及调查研究报告,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送省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6]2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乱收费的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仍然存在乱收费的现象,社会各方面反映依然比较强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确保《义务教育法〈修订〉》以及国家相关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和部署,决定继续在全国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教育收费行为。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要重点对农村学校(包括教学点)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限为2005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各类学校违法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以及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的行为。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情况。

    (三)西部地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情况以及各地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情况。

(四)已实行“一费制”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五)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借读费、转学费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六)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

    (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行为。

    (八)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其他任何费用的行为。

    (九)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结业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相同专业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各类证书工本费、各类押金的行为。

    (十)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行为;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行为;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或班委会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十一)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行为;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行为。

    (十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情况。

    (十三)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行为,及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十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行为。

    (十五)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行为。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重点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

    (二)对高级中学要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

    (三)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四)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的情况,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是否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是否存在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四、检查的时间

    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五、检查工作部署

    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部署安排督查工作,并在10月中旬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督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切实避免重复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下查一级,以交叉检查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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