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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1-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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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
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6]24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20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价格、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务求取得实效。
    二、认真抓好组织落实。我省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专项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省检查分局将对部分市采取省市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检查方式。省物价局、人事厅、劳动保障厅视情况派出督查组,指导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的范围、内容按照发改价格〔2006〕2085号文的部署执行,检查的时间从10月下旬开始到12月10日结束。
    三、强化社会监督。在检查期间,各地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并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开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收费行为。
    四、做好总结反馈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要及时汇总本市的检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归纳、分类,列出具体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通过及时沟通,提出有效的规范办法和政策建议。各有关单位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本次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6]20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年来,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措施,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群众举报增多。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秩序,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此次检查的范围是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重点是具有收费职能的下属单位的收费行为;检查时限为2005 年以来所发生的收费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2005 年以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二)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超越收费时限或增加收费频次的;
    (三)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四)执行越权收费文件造成多收费的;
    (五)不执行优惠政策或者减免政策多收费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正常公务交所属单位或中介组织进行有偿服务的;
    (七)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多收费的;
    (八)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强制培训、强行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的;
    (九)未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十)其它违反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全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收费专项检查从200610 12 日开始,至11 30 日结束。检查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10 12 ----10 31 日为自查阶段,各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对本单位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规范,并将自查的结果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11 1 ----11 30 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直接对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下属单位收费情况实施检查,并将视情况组织直接检查或交叉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阶段可选择下查一级、上下级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四)在重点检查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选择部分地方进行督导和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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