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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6-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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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粤财综[2006]167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旅游局:
    现将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综 〔 2006 〕 31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    财综[2006]31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国家旅游局 《 关于申请设立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项目的函 》 (旅函[ 20053 139 号)收悉。根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63 号)的规定,现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部门)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时,由省级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评卷等支出。
    二、国家旅游局和省级旅游部门在组织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工作时,由省级旅游部门向考生收取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用于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支出;由国家旅游局向省级旅游部门收取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以及向考生收取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用于命题、试卷印制和运送、评卷、组织答辩等支出。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国家旅游局收取的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和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 《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旅游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库口 003 三 124 号)的规定执行。省级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中级、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2006 年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 42 类“行政性收费收入” 4218 款“旅游行政性收费收入” ; 2007 年以后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非税收入”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36 项“旅游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04 目“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考核费”。支出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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