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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10-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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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十月十一日    粤财综[2006]199号

省交通厅:
    现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财综[2006]36号)转发给你厅,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交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6〕36号      2006年8月22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事宜的函》(交函财[2006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交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在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中承担职业技能标准制定、题库建设和监督管理等考务工作,为保证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同意鉴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向参加鉴定人员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鉴定中心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鉴定中心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务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该项收入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前,暂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并于收取当日填写“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其中:“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就地入库”,“预算科目”栏2006年按《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43款“交通行政性收费收入”;2007年按《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103044203“考试考务费”。该项收入实施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后,按照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支出由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考试费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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