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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其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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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其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六月六日     粤价[2006]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4号令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一日    发改价格[2006]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新修订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已于2006年3月17日由我委第44号令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实施,对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贯彻实施《规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政府制定价格的权限和范围要以定价目录为准,不得越权定价。政府制定价格是依职权行为,而不是依申请的行为,要改变过去定价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定价机关才启动定价程序这一做法。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价格。对消费者、经营者提出的调价“申请”要作为“建议”对待,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建议的办理情况。
    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政府制定价格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和《规则》规定的程序,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社会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对依法应当开展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价格听证、成本监审、专家论证的,不得作出价格决定。要完善集体审议制度,政府制定价格原则上要实行集体审议。政府制定价格后,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制定价格过程中取得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反映,集体审议文书,价格听证、专家论证、成本监审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要认真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切实重视和加强定价基础工作。
    四、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定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行为的监督。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政府制定价格过程中不同环节的职责,并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对有违法或者不当定价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抓紧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对定价行为方面的规定进行清理,与《规则》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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