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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6-06-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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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六月八日     粤价[2006]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新华书店、广东教育书店有限公司,各有关出版社: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教材印张价格水平。依据教材生产成本、利润变化情况,我省中小学教材的正文印张、封面及插页价格按国家基准价水平暂不下浮,调整后的正文印张、封面及插页价格见附件2。表中未列入的纸张规格印张单价,各出版社应及时申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定价发行。
    二、中小学教材价格实行销地管理。凡在我省销售的中小学教材,不论是在我省出版印制还是跨省直供的,一律执行我省统一规定的印张价格水平,实行同质同价。与教材配套销售的光盘价格每张最高不超过5元,具体由出版社确定。
    三、教材零售价格的制定。为确保教材出版发行招标的降价金额全部让给学生,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教材招标地区发行费用问题的通知》(新出厅联字〔2006〕141号)的规定,在我省销售的教材零售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出版招标的28册教材价格计算
    教材零售价格=标顶价×(1-出版中标降幅)×(1-国家规定发行折扣)+2005年原定价×(国家规定发行折扣-发行中标降幅),其标顶价和2005年原定价则按省物价局粤价〔2006〕58号文核定的标准计算。该批招标教材的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直接公布,企业不需再申报。
    (二)非出版招标的小学、初中教材价格计算
    单双色教材零售价=新价格×[1-(30%-27.805%)]=新价格×0.978
    彩色教材零售价=新价格×[1-(28%-26.753%)]=新价格×0.988
    教学地图册和教师用书零售价格=现行零售价格×(1-4.1%)=现行零售价格×0.959
    新价格指按本通知的印张单价、封面、插页等价格计算的零售价格。教学地图册的现行零售价格指按本次调价后的印张价格计算的零售价格。教师用书现行零售价格指招标前各出版地的价格。
    (三)高中教材零售价格,按本通知的印张、封面等价格标准计算;高中部分的教师用书价格按出版地价格执行。
    四、教材零售价格实行审核公布制度。每学期开学前60天(教材印制前),各出版社应及时分别向省物价局和新闻出版局报送《广东省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含税)审核表》(见附件3,表格可在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drc.gov.cn下载)。
    从2007年春季开始,凡未通过我省新闻出版局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复核的,不可申报核定价。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已开机印刷的,一律按照相近就低原则套我省规定的相应纸张规格的印张价格下浮5%核定其价格。
    跨省直供或在我省出版发行的教学地图册以及中小学教材所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的印张数量、零售价格等情况,每学期开学前,各出版社分别向省物价局和新闻出版局报送《广东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册和教师用书零售价格(含税)备案表》(见附件4)。
    经核定后的教材零售价格或备案的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将在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2006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暂按现行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应根据省公布的教材价格,抓紧做好本地“一费制”收费中课本费标准的测算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课本费按城市、农村、小学、初中、高中分别进行测算。
    (二)各地测算所使用的书目应按经济实用的原则选定。
    (三)珠三角以外地区的农村按黑白版教材进行测算,珠三角地区及珠三角以外地区的城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选定所测算的教材版本;所辖范围内经济差异较大的地级以上市(如惠州、肇庆等)可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分别进行测算。
    (四)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测算结果按附件5要求上报省物价局。
    六、加强教材零售价格的监管。各出版社应将我省核定的教材零售价格及批准文号印制在版权页和封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物价部门要及时将每学期核定的教材价格通知到各学校,要求各学校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凡是未经省物价局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或在教材上未注有省物价局批准文号的,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订购。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教材价格不得附加任何形式的费用。各地物价部门要做好教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直供教材的监管,对违反规定者,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省物价局粤价〔2001〕282号、粤价〔2003〕176号、粤价〔2004〕148、粤价〔2004〕300号及粤价〔2005〕10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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