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07〕75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经贸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我省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禁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上述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见《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附件1)。
四、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我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在当地现行电价水平上进一步提高,具体加价标准和执行时间见《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附件2)。
五、各地应按照附件1的规定,对当地的高耗能企业继续认真甄别,逐一核实。对本地现有和新增的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及因改造、转产、关闭等原因不再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企业,由各地提出名单和意见,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审核(其他单位、部门如发现此类企业,也可直接向省物价局、经贸委反映),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实行。根据上一阶段调查的结果,我省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表3。
同时,省物价局、经贸委在2004年下发《关于落实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94号),公布了我省最初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其中部分企业在此次调研中各市没有反映,暂不列入附表3名单,各市物价、经贸部门应再次核实这些企业是否属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并于2007年4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物价局、经贸委,逾期不报或无正当理由证明确不属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的,将列入下一批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需再次核实的高耗能企业名单见附表4)。
六、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广东电网公司要按照我省确定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做好对有关电量、收入等数据的统计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3.广东省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企业名单
4.需再次核实的高耗能企业名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2.
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单位:元/千瓦时
注:从2007年5月1日起(抄见电量),我省8个高耗能行业中的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其用电价格分别在我局公布的当地电价标准上每千瓦时提高0.15元和0.04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抄见电量),提价标准分别变更为0.20元和0.05元。这些企业以提高后的电价水平作为平段电价,按我局规定实行峰谷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