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价〔2013〕199号 2013年8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审计厅、国资委、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通知》中明确要降低的考试费,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或由本部门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及有关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金额、考试人数等)于2013年8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 省物价局将会同财政厅制定新的考试费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于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公证收费,其最低收费额仍按200元收取,其余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通知》中涉及的非考试类的收费,各有关部门要将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情况于9月底前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外文局、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对按规定权限由本地区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对本通知规定降低有关考试考务费标准的,要相应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于9月底前,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将本地区收费标准降低情况,包括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和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等情况,于10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3年8月2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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