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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原广东省物价局网站 时间:2004-08-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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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粤价[2004]24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40元/人次,在校学生减半收费,贫困生免收该费。

  二、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326号)规定的普通话等级鉴定费同时停止执行。

  三、本规定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发改价格〔2003〕2160号

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现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费用支出情况,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在校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减半收取测试费,贫困学生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免收测试费。

  二、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测试合格人员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时,收取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本5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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