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粤价[1999]194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全省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9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校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见附表。普通艺术院校师范班、师范院校艺术类专业免收学费,但应收取一定的杂费,杂费的收取标准为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
我省艺术院校学费标准调整后,普通艺术院校学生的住宿费,高职院校艺术类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成人艺术院校的实习实验费、住宿费,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
广东省普通高校(高职院校)艺术专业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每生每学年
学校类型 | 专业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本科 | 专科 | |||
普通院校 | 一类专业 | 10000 | 8000 | 一类专业为培养成本高的设计、声乐、钠琴、社会音乐、管弦、作曲、音乐音响导演;二类专业为音乐学、民乐、绘画、雕塑;三类专业为上述两面三刀类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
二类专业 | 8000 | 6000 | ||
三类专业 | 6000 | 4000 | ||
成人院校 | 脱产班 | 8000 | 7000 | |
业余班 | 5000 | 4000 | ||
高职院校 | 一类专业 | 10000 | ||
二类专业 | 8000 | |||
三类专业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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