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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粤价〔2010〕197号 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12-11-11 21: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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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
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粤价〔2010〕19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的科目为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考《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和《社会工作实务(客观题)》;社会工作师(中级)考《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客观题)》、《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客观题)》《社会工作实务(主观题)》。考试收费继续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执行,即每科65元(含上缴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客观题每科12元、主观题每科18元及证书工本费)。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发改价格〔2010〕57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新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12 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每人18 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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