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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尾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省能源局电力处 时间:2022-12-22 17: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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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核准〔2022〕49号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汕尾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核准申请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保障我省中长期能源电力供应安全, 发挥电力重大项目促投资、稳增长、保供电作用,“先立后改”加快煤电规划建设,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汕尾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项目(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208-441500-04-01-895255)。项目单位为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白沙湖畔。

  三、项目建设两台1000MW超超临界煤电机组,同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等环保设施;锅炉采用超超临界变压运行直流炉,汽轮机采用超超临界、二次中间再热凝汽式汽轮机,采用水-氢-氢冷却方式。

  四、项目总投资为79.4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5.88亿元,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0%。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63.54亿元,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解决。

  五、项目建设要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煤炭消费量控制、节能降碳等有关政策要求。项目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要满足国家最新规定和标准要求,并实现超低排放,鼓励项目预留二氧化碳捕集装置;机组最小技术出力要达到额定出力的30%,力争进一步降低,提升调节能力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六、项目要切实抓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杜绝发生安全事故;在项目实施中,要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分析,针对识别的特征风险因素,做好项目各阶段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质监工作,在收到核准文件后将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附件1)加盖公章后反馈我委(能源局)。

  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在“十四五”期间建成投产发挥保供作用。

  八、请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详见附件2。

  九、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动“先立后改”新增规划煤电建设增强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2〕18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汕(红)国用(2015)第00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汕(红)国用(2015)第00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415000084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4150000859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4150000868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4150000879号)、海域使用权证书(国海证2014A44150000889号)、《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尾电厂二期5、6 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复函》(汕府函〔2022〕424号)以及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汕尾电厂二期5、6号机组(2×1000MW)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请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国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

2.广东省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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