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州志诚科技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27号办公楼(主楼)
经查实,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在开展报关单预录入时,对一批货物需录入两份以上报关单(清单)的,从第2份起每份加收25元,违反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报关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费〔1998〕765号)中“报关单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批货物30元”的规定,超标准收取报关单联单预录入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规行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你公司共计多收报关单联单预录入费49,100元。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相关财务凭证、收费票据、结算清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委已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发改价监告〔2016〕61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粤发改价监退〔2017〕7号)。你公司已履行退款程序,退还多收价款49,100元。
鉴于你公司能够主动配合检查,态度积极,具有《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1倍即49,1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款49,100元如数汇入省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复印件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备查。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法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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