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服务函〔2017〕1832号
河源、江门、清远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整改工作加快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506号)要求,我省对75个粮食仓储设施中央投资补助项目进行了督查清理。结合地市申请并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对两个粮食仓储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予以调整。
一、调整安排
2015年中央预算内资金原安排江门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250万元、河源市粮食储备库项目1350万元。鉴于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因内部原因无法实施、河源市储备库项目按储备规模缩减仓容等情况,决定收回中央预算内资金鹤山市华粮米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250万元、河源市储备库项目(缩减1.98万吨仓容)488万元,两个项目共738万元,全部调整用于清远市阳山县粮油储备库项目。清远市阳山县粮油储备库项目建设仓容4.3万吨,总投资10300万元。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仓容和建设标准。请你们加强配合协调,加快资金拨付,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调整安排后立即使用、发挥效益。
(二)请你们加强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实时跟踪项目进展、计划执行、资金支付、投资完成等情况。请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建设完成后,请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项目审批(备案)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备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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