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广州市南沙区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与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的《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处罚权限协议书》有关要求,经过前期准备,现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具备承接条件,我委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将以下事项委托予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一、委托事项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规定,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对本协议委托事项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由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协议要求具体实施,交接日前我委已经办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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