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发改规〔202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8日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按照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计算。不含第二学位、辅修、双学位、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四条 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五条 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
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第六条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须先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交。具体缴费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不得跨学年预收。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第七条 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结合课程实际给予学生一定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的,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试修期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退学、转学、休学、参军入伍等情况按其他对应条款规定执行)。
学生按规定申请免修课程的,该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可给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严禁学校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
第九条 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修读本专业其他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学生修读第二学位、辅修、双学位等本专业规定之外其他课程的,除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之外,还需按规定缴纳额外修读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修此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学业的,按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在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退费。新生缴费注册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的90%。
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少于标准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减少的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时间多于标准学制时间的,学校可按所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并按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如已缴纳,可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其中参军入伍学生在国家规定的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额度内全额退还所缴学费)。
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留级学生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的,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四条 国际及国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内学分互认的学校,应以双方互认课程为基础,遵循实质等效原则。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外校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校学生缴费标准。
第十五条 具备实施条件并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或部分专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学费核算办法和具体操作流程,按现行收费政策规定及培养方案的要求,核算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备案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开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中明确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墙等多种方式,将本校学分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学分制收费有关内容及收费投诉举报电话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事项变动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高校在学年末对学生当年按照学分制收费缴纳学费的详细情况形成清单,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学生本人。
公办高校收取学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按照财政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高校应使用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服务、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学分制收费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未实行学分制和未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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