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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委托广州深圳市部分省级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收费管理处 时间:2017-08-18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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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2017〕573号

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现将以下省级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委托你市实施,请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一、下放的具体事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

  (二)中央、部队、武警、省属在穗、在深医疗机构及市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项目和特需项目的立项审批;

  (三)《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中只涉及你市辖区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管理权限,具体包括:省列管价格的重要交通运

  输服务项目中起讫点均在市域内的地方铁路客运票价率,市域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收费以及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4项;环境保护项目中市级交易平台的排污权有偿交易服务费、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限深圳市)、垃圾焚烧处置价格、危险废物处置收费4项;教育项目中市属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3项;文化项目中有线电视收费(限深圳市)1项;重要专业服务项目中集成电路卡补卡工本费、律师服务收费、林业中介服务收费3项。

  二、委托的具体事项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2项。

  委托实施事项需由我委分别与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另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相应权利义务与有关事宜。

  三、组织实施及相关要求

  (一)实施主体。上述下放事项中,广州、深圳市域内汽车客运站收费、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由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会交通运输委制定;广州、深圳市域内路产损坏赔偿(补偿)标准由广州、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委制定;教育项目中市属公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由广州、深圳发展改革委会同级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余事项,由广州、深圳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二)实施时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核准)涉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待省人大常委会授权后方能实施。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公证服务收费2项自书面委托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实施。其他事项,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并由你委于8月31日前明确相应政策。

  (三)相关要求。在实施上述下放、委托事项过程中,你委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我委将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下放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本次授权(委托)后,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以及新修订《广东省定价目录》明确由省级管理的定价事项仍由省级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进一步放开、取消或转移的定价事项,广州、深圳要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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