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环保局(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91)环监字第2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粤府[1990]74号)附表一中所列废水收费标准除保天然铀、钍、其它放射性物质以及该表注的各项规定外,其它相应废止。
二、废水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烷基汞不单列,计入总汞之中。
三、《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第八条“排污单位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质的,应分别计算,累加收费”的规定停止执行;第七条规定的起征费,原则上应继续执行。对于营业额低、污染面小、执行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由按月改为按季度征收起征费五十元,具体如何掌握,由市、县物价、财政、环保部门研究确定。
四、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前,各地要做好功能区的划分等准备工作。
鉴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强的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宣传教育、业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本通知及《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环保部门所属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91)环监字第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已组织修订并颁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为了使排污费征收标准与现行法规、标准配套,有利于强化环境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后的《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全国统一的《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和《超标环境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正式执行。同时,《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2]21号)附表中第二项(废水部分)相应废止。
附件一:
《超标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类别 | 污染物名称 | 排放污染物超标分界依据(吨水.倍) | 超标收费单价(A级)(元/吨水.倍) | 超标收费单价(B级)(元/吨水.倍) | B级起征费(元) |
第一类 | 总汞 | 2000 | 2.00 | 1.00 | 2000 |
总镉 | 3000 | 1.00 | 0.15 | 2550 | |
苯并(A)芘 | 3000000 | 0.06 | 0.03 | 90000 | |
总铬 | 150000 | 0.06 | 0.03 | 4500 | |
六价铬 | 150000 | 0.09 | 0.02 | 10500 | |
总砷 | 150000 | 0.09 | 0.02 | 10500 | |
总铅 | 150000 | 0.08 | 0.03 | 7500 | |
总镍 | 150000 | 0.08 | 0.03 | 7500 | |
第二类 | PH值 | 5000 | 0.25 | 0.05 | 1000 |
色度 | 100000 | 0.14 | 0.01 | 10000 | |
悬浮物 | 800000 | 0.03 |
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