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1992]价费字6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审查、证书费由省建委颁证时代收后,汇寄国家建设部设计管理司收;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申请专项工作设计单位的审查、证书费由省建委收取;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审查发证费由各市建委代收后,将证书费50元上交省建委。
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费”,同时废止。
二、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不另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收据。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 [1992]价费字64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9]8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部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向审查部门交纳审查费和证书费三百元,丙、丁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向审查部门交纳审查费和证书费二百五十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只缴纳申报费二十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差旅费、劳务费等项开支,上述收费作为规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以收抵支、结余上交财政”的原则,年初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年底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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