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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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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物价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生育费名称的通知》(财规[2000]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二000年九月一日   财规[20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目前使用的"计划外生育费"名称变更为"社会抚养费"。各地要抓紧履行名称变更的法律程序。变更名称后,各地在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不得再收取计划外生育费。社会抚养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国计生财字[1992]86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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