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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密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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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保密局、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收取《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等费(包括有关表格等费用),必须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
    各市保密局应按《通知》要求,加强收支管理。

附:《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
国保[1991]48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解放军保密委员会:
    现将保密工作部门执行《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和《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适当收取工本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申请办理《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出境证明表》及《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收费标准
    1、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保密工作机构、解放军保密工作机构,核发《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和《出境证明表》属政党公务,不应收费。对使用专用包装、扎捆和铅封等材料的,按购进价格加1%的损耗收取材料费。
    2、有审批权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密局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每证2元。
    三、收费收入只能用于购置专用包装、扎捆、铅封以及印制、由寄证件等费用的支出。
    四、保密工作部门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并加强管理,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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