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9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换发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过渡期(三年)内,仍使用省印制证件的按省政府批准的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608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使用国家统一印制证件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932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七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932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统一<出海船舶户口簿>等出海渔船民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边[2000]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渔船民证件由你部统一印制,公安边防部门在签发证件时,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工本费:
(一)《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四年)每本15元;
(二)《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四年)15元;
(三)《出海船民证》(有效期四年)每证5元;
(四)《合资船船民登陆证》(有效期七天)按现行的《船员登陆证》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证8元、
(五)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有效期一年)按现行的《登轮证》收费标准执行,即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8]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其收入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有关支出由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三、各地公安边防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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