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事办、高教厅、教育厅、科委、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水利厅、体委、新闻出版局、环保局、国土厅、气象局、医药局、贸促会,广东海关分署,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计价费[199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所列23项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收费标准暂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计价费[1997]84号
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体委、新闻出版署、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测绘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医药局、贸促会:
1993年初,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 134号),将外国人签证收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等21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放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这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弊端,有些部门调整收费标准频繁,收费偏高,增加了社会负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关
于“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今后,外国人签证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审批收费标准者,按乱收费查处。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新明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重新明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业务主管部门
1 外国人签证收费 公安部
2 城市放射物送(贮)费 国家环保局
3 进口有毒化学品登记费 国家环保局
4 货物行李行品保管费 海关总署
5 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海关总署
6 海关施封锁工本费 海关总署
7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交通部
8 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费 交通部
9 土壤肥料测试费 农业部
10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农业部
11 兴奋剂检测费 国家体委
12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外交部
13 测绘收费 国家测绘局
14 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面评审鉴定费 新闻出版署
15 科技成果评审费 国家科委
16 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国家科委
17 发明展览会报名费 国家科委
18 涉外(涉台)经贸争议调解费 贸促会
19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 国家教委
20 留学服务中心手续费 国家教委
21 气象专业服务费 国家气象局
22 水文专业服务费 水利部
23 药品行政保护费 国家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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