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家和省制定的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收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计价费[1998]800号
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1997年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500号)规定,交通部门船舶检验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关于调整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3〕价费字11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为此,我们对1993年发布的《船舶检验计费规定》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中的“K”因素取值范围为:
(一)中国船舶检验局及各直属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9以下。
(二)设在沿海省份、直辖市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河船0.54―0.76;海船0.63―0.9。
(三)设在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45―0.63。
(四)设在非水网地区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其“K”值选取范围为0.3―0.45。
二、新的《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船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二、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
1998年6月1日起执行
北 京
目 录
1. 总则��
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
3. 建造检验��
3.1 一般规定��
3.2 船舶构造��
3.3 轮机��
3.4 电气装置��
3.5 轮机自动化��
3.6 货物冷藏装置��
3.7 锅炉��
3.8 载重线��
3.9 吨位丈量��
3.10 稳性批准��
3.11 散装谷物稳性批准��
3.12 消防��
3.13 救生设备��
3.14 航行设备��
3.15 信号设备��
3.16 无线电通讯设备��
3.17 防止油类污染��
3.18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3.19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3.20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21 起重设备��
3.22 船员舱室设备��
3.23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 营运船舶检验��
4.1 一般规定��
4.2 船舶构造��
4.3 轮机��
4.4 电气装置��
4.5 轮机自动化��
4.6 货物冷藏装置��
4.7 载重线��
4.8 吨位丈量��
4.9 稳性批准��
4.10 散装谷物稳性批准��
4.11 消防��
4.12 救生设备��
4.13 航行设备��
4.14 信号设备��
4.15 无线电通讯设备��
4.16 防止油类污染��
4.17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
4.18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4.19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20 起重设备��
4.21 船员舱室设备��
4.22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4.23 坞内检验��
4.24 艉轴抽出��
4.25 锅炉��
4.26 修理检验��
5. 拖航检验��
6. 临时检验及其他��
7. 证书费
1.总则
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1.2 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N*C*K
式中:
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不同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因素:按本文正文规定执行
1.3 检验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1.3.1 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时一次付清。
1.3.2 新建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交船时交纳40%。
1.3.3 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或收到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
1.3.4 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账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逾期未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1.4 验船师为进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交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5 申请检验的船舶如不在原来约定的地点,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致使验船师往返的,根据途中往返和等待时间,每昼夜以8小时计,每小时收费30元。
1.6 如检验申请人撤回、中断或延迟已进行的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将按实际情况收费。
1.7 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检验项目或本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暂没有确定标准的,按申请检验的性质和范围暂由中国船舶检验局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1.8 各船舶检验机构的计费不得超过本规定的范围,对分档收费项目,不足一个单位的,按内插法收费。遇有特殊情况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各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减收各项检验费,并将减收情况报中国船舶检验局。
2.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
船舶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审图、建造同地,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30%计收,第二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三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审图、建造异地,异地发生的审图费第一艘按建造检验费的20%计收,第二艘以上按建造检验费的10%计收。
3.建造检验��
3.1 一般规定
建造船检验费按本章规定的基数计算。��
3.2 船舶构造(船体和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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