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 粤价[1997]29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 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省无委、物价局、财政厅粤无发[1993]18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分工与上缴比例。全省公众移动电话的频率占用费,由省无委办向省移动通信局每年每部收10元,其余40元由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当地移动通信分局收取。其它收费项目的分工和上缴比例,按原规定不变。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省财政厅新的规定执行(另文通知)。
三、有关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局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成文之日起执行。1997年5月1日后按原标准多收取的部分上缴财政处理。过去国家和省有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的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无委反映。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计价费[1997]564号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了《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对加强无线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随着国民经济和无线电通信事业的迅速发展,现行规定有的明显不合理,收费标准有的畸高畸低,计算过于繁琐,不便操作,亟需作出调整。为此,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就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线电台(站)使用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登记费由每证10元调整为 15元。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从中提取5元,用于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以及运输费用等开支。注册登记费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交纳。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分别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办理。
二、重新核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具体为:
(一)蜂窝式移动公众通信网年收费标准:全国网基站每网每兆赫100万元,跨省区域网每网每兆赫50万元;手机每台50元,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二)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为每频点5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1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2000元。
(三)无线寻呼系统年收费标准:在全国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0万元,在全省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30万元,在地市范围使用的为每频点6万元。
(四)无绳电话系统年收费标准为每基站150元。
(五)电视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0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万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广播电台年收费标准:中央台为每套节目1万元,省级台为每套节目5000元,地级台为每套节目500元,县级台为每套节目100元。电视台、广播电台的频率占用费由电视台、广播电台统一缴纳。
(六)船舶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为每艘2000元,16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为每艘1000元,功率大于或等于20马力的渔船为每艘100元,小于20马力的渔船免收频率占用费。
(七)航空器电台(制式电台)年收费标准:27吨以上的固定飞机为每架3000元,5.7吨至27吨(含27吨)为每架2000元,5.7吨(含5.7吨)以下为每架500元。旋翼式飞机为每架500元。以上重量均为最大起飞重量。
(八)上述7项以外的100MHZ以下无线电台的年收费标准: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为每频点1000元,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为每台100台。
(九)微波站年收费标准:工作频率10GHZ以下的为每站每兆赫40元,工作频10GHZ以上的为每站每兆赫20元。
(十)地球站年收费标准为每站每兆赫250元,用户需提供带宽。
(十一)空间电台(卫星)年收费标准为每兆赫500元。
上述频率占用费按附件表中规定分别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微波站、地球站、空间站(卫星)只接收不发射的,不缴纳频率占用费。
三、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劳教、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班、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余无线电台和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但上述免收频率占用费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四、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收取上述各项费用时,要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五、本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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