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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 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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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粤检务联[1996]164号

各地商检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国检务[1996]37号)转发给你们。请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广东商检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反映。
各级商检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收费收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 国检务[1996]37号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和《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试行期间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局。

附件:1、《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2、《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1:

       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1、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对外贸易关系人(买方、卖方、承运、储运、装卸等部门)、检验机构、仲裁以及生产等部门委托商检机构对所提供样品进行检验鉴定的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见附件二)计收。
委托商检机构对需扦取样品的批量产品的检验鉴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文件计收。
    3、委托检测危险品、有毒有害产品的加收应收费用的50%。
    4、未列入本办法收费标准项目的收费,可参照国家规定的其它检验费标准或本标准中相类似的项目收费。无参照项目的按下列检验成本核算公式核计检验费用:
    检验费用=(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1+10%)
    注:10%为管理费用
    5、委托商检机构检验鉴定业务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管理,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6、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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