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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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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粤价[1999]11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即每本4元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中划拨给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机关不得再向被鉴定人员收取职业资格证书费。
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发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276号)有关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文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计价格[1999]406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价格的函》(劳社部函[1998]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维护职业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本费的严肃性,同意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其中,2元由你部用于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到各省会城市的运输、邮寄及损耗等费用;其余2元用于地方运输证书、保管和发证方面的费用。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时,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上规定自1999年4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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