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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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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粤价[2000]101号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文中所提的[1993]价费字164号文已由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粤公(境)字[1994]362号文转发。
请省公安厅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计价格[2000]293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制、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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