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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1-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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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号)、《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233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领会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我省的地方定价目录正在拟定中,待报省政府和国家计委批准后另行下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五日   计价格〔2001〕1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于2001年7月4日公布了《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简称《中央定价目录》)。为了贯彻好中央定价目录,规范政府价格管理,现将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1992年公布的目录比较,未列入新目录,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体制改革需要,在中央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明令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有35种,包括:乙烯,丙烯,锦纶原料,原煤,洗精煤,混煤,块煤,末煤(不含发电用煤),复合肥料(零售价格),水泥,铁矿石,冶金用锰矿石,焦炭,生铁,钢锭,钢坯,铁合金产品,耐火材料,炭素制品,型材,板材,管材,载重汽车及底盘,消防车及消防器材,通信交换设备,中央“五报一刊”,棉花,国产轿车,烷基苯,水运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铁路客运新型高档服务,部分电信增值业务,部分中介服务价格,原油价格等。
    (二)由于供求情况变化和取消指令性计划,实际工作中未再审批但尚未明令放开,这次明令放开的有62种,包括:中药材,绵羊毛,统配木材,松脂,松香,卷烟纸,绵纶帘子布,丙烯腈及腈纶纤维,对二甲苯,农药乳化剂,丁二烯,裂解碳四,合成橡胶,铜,锌,锡,镍,钨精矿,越野汽车及底盘,汽车发动机,兽药,北方新闻纸,木浆,精对二甲苯,乙二醇,聚酯切片,金精矿,金块矿,金银产品,硫铁矿,硫精矿,磷矿石,磷精矿,硼矿石,硫酸,轮胎,矿用装载机,矿用挖掘设备,大型堆取料机,大型破碎粉磨设备,大型压力机,石油钻机,固井压裂设备,通井机,洗井机,拖拉机,柴油机,联合收割机,纺织机械,地质钻机,铁道机车车辆,烟草机械,民用飞机及发动机,铁道专用钢,水轮发电机组,汽轮发电机,汽轮机,电站锅炉,电力变压器,城市规划设计,外贸仓储,物资流通收费等。
    (三)这次结合实施新的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现行由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10种,包括:厂丝,边销茶,食糖,国产农膜原料,人民日报,解放军报,足金饰品,天然橡胶,发电用煤,中央国家机关招待所客房价格。
    以上各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定价。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截留定价权,以确保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发电用煤价格放开后,按2001年电煤指导价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年底,从明年起不再发布电煤指导价。价格放开后,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在运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二、蚕茧、糖料收购价格和中央直属热电厂供热出厂价格下放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国家级特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去年已下放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在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把上述商品和服务项目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关于制定地方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七月四日   计价格〔2001〕1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地方定价目录要坚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只对极少数不能形成竞争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限定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各地要结合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对现行由地方政府制定和审批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放开一切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禁止随意扩大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范围,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二、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包括:
    (一)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同时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注明国务院定价部门;同种商品或服务中,国务院价格部门只制定代表品价格的,其它非代表品价格,由地方制定。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以及其它由国务院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应当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所有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均需注明列入的依据和理由。
    三、列入《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向我委报告一次上述价格在本地区的试行情况;在出现重大矛盾和问题时,应随时报告。列入地方定价目录并由地方定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要抄报我委。
    四、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制定定价目录。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在市(地)县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可以根据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定价,也可以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根据地方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地方政府定价的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要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送达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
    五、为了加强地区间的协调,对于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要加强政策指导。对于地方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调整对相邻地区造成重大影响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计委进行协调平衡。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抓紧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审定。在《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公布前已经制定并颁布了地方定价目录的,应按《价格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重新制定地方定价目录。各地清理情况和拟定的地方定价目录上报的时间不得晚于2001年10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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