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七星水泥厂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批复
粤价〔2012〕28号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清远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电网公司:
清远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来《关于取消清远市清城区七星水泥厂实施差别电价规定的请示》(清市价〔2011〕231号)悉。经核实,清远市清城区七星水泥厂已拆除落后水泥生产设备,转产为水泥粉磨站。同意取消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大水泥行业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408号文)对清远市清城区七星水泥厂实行差别电价的规定,其用电价格按当地正常分类电价执行。此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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