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1]176号
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梅州城区自来水售水价格的请示》(梅市价〔2001〕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在成本审核和举行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符合法定程序。经审核,同意你市所报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具体方案,每立方米自来水综合平均售价由现行1.242元调整为1.493元(含水资源费、税金、污水处理费,下同),自2001年8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调整后的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07元调整为1.28元;
(二)工业用水由现行1.15元调整为1.30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原机团用水)由现行1.20元调整为1.5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原建筑、商业用水)由现行1.65元调整为2.05元。
(五)特种用水(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用水)由现行2.20元调整为2.60元。
二、请你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的改造工作,为实行阶梯式水价和两部制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三、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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