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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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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计价管〔1997〕2400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再次商请调整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函》(水财〔1997〕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维持岳城水库正常运营,更好地满足河北、河南地区用水需要,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应逐步理顺水价关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岳城水库供水出库价格: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吨2分,供工业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10元,供马头水电站用水价格为每吨1.2厘。以上价格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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