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批复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日 计价管〔1997〕2400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再次商请调整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函》(水财〔1997〕3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维持岳城水库正常运营,更好地满足河北、河南地区用水需要,在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应逐步理顺水价关系。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岳城水库供水出库价格:供农业用水价格调整为每吨2分,供工业和自来水厂用水价格调整为每吨0.10元,供马头水电站用水价格为每吨1.2厘。以上价格自1997年12月10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