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粤费[1999]37号
省公路建设公司:
《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金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粤路建运[1999]275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718号)精神,现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各出口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2月6日起,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入口发卡、出口收费的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各路段各类型车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该路段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用于偿还京珠高速公路(坦尾至金鼎)投资本息,收费站收费收支报表和年车流量情况应于年、季末后20天内报省交通厅、物价局。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金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类 |
分类标准 |
主 要 车 型 车 种 | 系数 |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
||
车头高度(米) | 轴数 | 轮数 | ||||
一 | <1.3 | 2 | 2-4 |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摩托车 | 1 | 0.6 |
二 | >=1.3 | 2 | 4 |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 2 | 1.2 |
三 | >=1.3 | 2 | 6 | 中型客车、大型普通客车、中型货车 | 3 | 1.8 |
四 | >=1.3 | 3 | 6-10 | 大型豪华客车、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 4 | 2.4 |
五 | >=1.3 | >3 | 10 | 双层大客车、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 5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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