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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8-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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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粤费[1999]37号

省公路建设公司:
    《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金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粤路建运[1999]275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718号)精神,现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各出口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2月6日起,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入口发卡、出口收费的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各路段各类型车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该路段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用于偿还京珠高速公路(坦尾至金鼎)投资本息,收费站收费收支报表和年车流量情况应于年、季末后20天内报省交通厅、物价局。
    四、请通知收费单位到省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附:

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金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车次

车类

分类标准

主 要 车 型 车 种 系数   收费标准
(元/车・公里)
车头高度(米) 轴数 轮数
<1.3 2 2-4 小轿车、吉普车、的士头人货车、摩托车 1 0.6
>=1.3 2 4 面包车、小型人货车、轻型货车、小型客车 2 1.2
>=1.3 2 6 中型客车、大型普通客车、中型货车 3 1.8
>=1.3 3 6-10 大型豪华客车、大型货车、大型拖(挂)车、20英尺集装箱车 4 2.4
>=1.3 >3 10 双层大客车、重型货车、重型拖(挂)车、40英尺集装箱车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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